(2015)乐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四海、付春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四海,付春英,张海肖,姚雷成,梁建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60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四海,成年。被告付春英,成年。被告张海肖,成年。被告姚雷成,成年。被告梁建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四海、付春英、姚雷成、张海肖、姚雷成、梁建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张海肖名下房产合同编号为:2×××××1。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强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