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理仕与利昭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理仕,利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790-1号原告洪理仕。被告利昭彬。本院受理原告洪理仕与被告利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洪理仕系香港居民,本案属于涉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琳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人民陪审员 冯莉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