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刘善富与徐华、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富,徐华,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7-1号原告刘善富,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徐华,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肖锋,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襄城区。原告刘善富诉被告徐华、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善富以与被告徐华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徐华的起诉,保留对被告肖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善富申请撤回对本案部分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富撤回对被告徐华的起诉。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