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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煜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煜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40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4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庄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煜卿,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华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杨煜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煜卿现有位于浦东新区大道666弄8号301室(1、2、3)房由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煜卿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