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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谢立锋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立锋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春方。被告:谢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立锋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瑞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