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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同居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