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同居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