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84号原告福建省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移山,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伟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越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海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