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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燕、王海娃与王海娃、贺志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燕,王海娃,贺志伦,吴海滨,曹和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章燕。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娃。被告:贺志伦。被告:吴海滨。被告:曹和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燕与被告王海娃、贺志伦、吴海滨、曹和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燕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