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兴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2651-4。法定代表人张喜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兴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吴瑞琳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