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戚帅与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帅,高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74号原告:戚帅,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高坡(曾用名高强),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戚帅与被告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妍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帅与被告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戚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