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强与朱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王强,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朱小芳,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张亮(被告朱小芳之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朱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甄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