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金多、苏庆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金多,苏庆森,王伟,汪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6号原告李振东。被告金多。被告苏庆森,居民。被告王伟。被告汪玉洁。原告李振东诉被告苏庆森、王伟、金多、汪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庆森、王伟、金多、汪玉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世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