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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金多、苏庆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东,金多,苏庆森,王伟,汪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6号原告李振东。被告金多。被告苏庆森,居民。被告王伟。被告汪玉洁。原告李振东诉被告苏庆森、王伟、金多、汪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庆森、王伟、金多、汪玉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世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