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素平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平,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03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平,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任素平借款本金1.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100元后,被执行人刘军主动履行了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保全费170元、执行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