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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6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常进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31号原告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袁海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进林,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永登县中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进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涉案兰州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名下甘A487**、甘A482**两辆“欧曼”自卸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兰州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名下甘A487**、甘A482**两辆“欧曼”自卸车的车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王雯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