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文杰与许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杰,许鹏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58-2号原告:马文杰。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许鹏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杰诉被告许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文杰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