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申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陆中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中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6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陆中芹,女,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再审申请人陆中芹因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立终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中芹主张分配土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对陆中芹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陆中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