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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保全与周宗胜、陆培培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全,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9-1号原告:宋保全,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胜。被告:陆培培,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宗胜。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姚胜,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E区。法定代表人:周芳。委托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继伟,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全与被告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陆培培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陆培培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台县。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周宗胜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虽然陆培培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凤台县,但是宋保全选择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陆培培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陆培培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志莲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