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加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