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志远自诉康保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魏志远。委托代理人魏彪(系魏志远之父)。上诉人魏志远因不服康保县人民法院(2015)康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志远上诉称,2012年7月23日夜,康保县公安局民警吕大伟一人私自强行拦截上诉人给郭柱开的车,私抓滥捕、私设公堂,殴打虐待,将上诉人手腕严重致残。因此事上诉人的父亲找公安局陈维广局长投诉吕大伟的违法侵权行为,反遭致更大打击。上诉人的情敌吕大伟和候亚男等六名刑警,勾结麻将馆老板刘丽萍设骗局将上诉人灌醉后抬致麻将馆,然后以上诉人参赌为由,对上诉人进行殴打抓捕。吕大伟故意掐上诉人的脖子,后用拳头朝上诉人的胸口猛烈击打,吕大伟、候亚男将上诉人打翻在地,上背铐后,吕大伟用木棍撬在上诉人反铐的双臂中间,用脚踩住木棍致手铐深陷上诉人肉中,鲜血淹没手铐,血肉模糊。吕大伟、候亚男作为当事人情敌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立案、侦查活动,可吕大伟、候亚男却故意违法参加立案、侦查及取证活动,在活动中对上诉人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暴力伤害致残。羁押前看守所曾就上诉人受伤各部位拍了照片,还拍了裸体照片,上诉人无法调取证据,只能提供证据线索。请求中院:1、撤销康保县人民法院(2015)康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2、依法立案审查,如不属于中院管辖可转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志远所述康保县公安局民警吕大伟、候亚男等对其施以殴打、虐待和故意伤害之情形,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吕大伟、候亚男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其刑讯逼供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此,原审法院裁定对魏志远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