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艾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艾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魏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兴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