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殿武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艳龙、何秀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殿武,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艳龙,何秀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孙殿武。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丰。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史倬才。被告李艳龙。被告何秀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殿武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艳龙、何秀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佳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