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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殿武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艳龙、何秀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殿武,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艳龙,何秀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孙殿武。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丰。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史倬才。被告李艳龙。被告何秀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殿武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艳龙、何秀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佳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