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邵勇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云,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