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邵勇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云,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