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祖耀与王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祖耀,王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714号原告谭祖耀,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明建,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祖耀与被告王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祖耀未按本院指定的2015年7月31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祖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娅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