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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玉新与樊作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新,樊作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37号原告:夏玉新,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樊作品,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新与被告樊作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玉新于2015年8月1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玉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智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