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宏民与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民,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民,男,1961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瑞,系该公司矿长。本院在执行刘宏民与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