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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加良、叶林娣等与陈江平、蒋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加良,叶林娣,陈俏,陈江平,蒋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陈加良。申请执行人叶林娣。申请执行人陈俏。被执行人陈江平。被执行人蒋华军。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湖德执民字第1514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加良、叶林娣、陈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