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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92号原告方某,男。法定代理人方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方希��,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夏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徐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