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92号原告方某,男。法定代理人方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方希��,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夏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徐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