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朱明臣。被告:范某。原告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永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