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姚三萍、苏瑞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张淑兰,女。被告姚三萍,女。被告苏瑞军,男。原告张淑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苏瑞军在xx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万元止。原告张淑兰提供担保人杨玉华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张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苏瑞军在xx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结xx元直至xx万元止。二、对担保人杨玉华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