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执字第2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敏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敏龙,黄远庭,马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敏龙。被执行人黄远庭。被执行人马小灵。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远庭、马小灵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远庭、马小灵存款人民币10301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赖远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汝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