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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牟方鄂与吴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牟方鄂,退休干部。被告吴超,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祯燕,退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方鄂诉被告吴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方鄂于2015年8月18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方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方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牟方鄂承担。审判员  王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