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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科成诉被告王树华、被告长安保险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成,王树华,长安保险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王科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王树华,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长安保险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成诉被告王树华、被告长安保险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科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华、被告长安保险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成撤回对被告王树华、被告长安保险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