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文奇等24人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奇等,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奇等24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刘文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再审申请人刘文奇等24人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文奇等24人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本院二审裁定。本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中,因刘文奇等24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十年卖地4000亿元》土地征收成本价明细账目”属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重庆市政府据此向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刘文奇等24人对重庆市政府拒绝其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刘文奇等24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刘文奇等2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奇等24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怡代理审判员 彭四川代理审判员 余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翔宇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刘文奇刘劭立刘文建刘成宜刘文立朱进明李继素吴智学李昌吉黄太彬王泽波周富秀童明生刘祥林唐贵霞童立龙童华童燕童亚莉黄太友江松廖兴蓉李国群夏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