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807号原告陈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