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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存诉被告张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存,张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99号原告王英存,男,生于1963年10月12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该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委托代理人王海云,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兵,男,生于1977年5月12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川口村一社。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会展中心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存与被告张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存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洪克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