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诉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新不予受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诉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新。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启刑诉初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陈新的起诉不予受理。陈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害人陈新的自诉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新向原审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沈洪新、朱彩琴、沈彦华的刑事责任,该自诉缺乏必要的罪证,且所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故陈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宗建审判员 杨新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