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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646号原告:柯某某,住晋江市。被告:何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