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646号原告:柯某某,住晋江市。被告:何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