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翁世武与付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艺武,付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14-2号原告翁艺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艺武诉被告付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70元,保全费2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康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