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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谷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谷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应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谷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许玄,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芜湖百特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