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灿勇因与李乐凤离婚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灿勇,李乐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灿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凤。上诉人姜灿勇因与被上诉人李乐凤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灿勇向本院提交了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拟证明邵东县牛马司邮政局投递员刘某某在姜灿勇的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快件单上冒签姜灿勇姓名后,将快件寄放在姜某某的家中,姜某某并未将快件交付给姜灿勇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期间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姜灿勇邮寄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邵东县牛马司邮政局投递员在快件上冒签姜灿勇签名以及相关人员并未将快递交付给姜灿勇等原因,致使姜灿勇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出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因新证据的出现致原判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