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姬俭与吴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俭,吴明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06-1号原告原告姬俭,男,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吴明法,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原告姬俭诉被告吴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姬俭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吴明法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两辆、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姬俭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姬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吴明法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两辆、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一年,限额60000元);二、将原告姬俭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