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志钢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袁志钢,男,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钢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XX应给付袁志钢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从本院执行款专户中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袁志钢50000元,本案的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XX负担(上述款项系本院执行鄢绍武与XX民间借贷一案的多余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XX在2014年2月28日前应支付款项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