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