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李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孙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心军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