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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李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孙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心军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