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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司保东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保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司保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园,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一三○团。法定代表人杨宝玉,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婷,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保东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保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保东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原告司保东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