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司保东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保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司保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园,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一三○团。法定代表人杨宝玉,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婷,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保东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团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保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保东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原告司保东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