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4月、2015年5月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7月、2011年9月、2014年7月被阜宁县、大丰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杜某先后在兴化市拱极台、新华小区等地,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窃取他人车内物品3次,窃得现金人民币6200元、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8200元,以及平板电脑、手包等物品。造成他人车辆损失计人民币2530元。分述如下:1.2014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在兴化市拱极台羽毛��馆斜对面路边,采用砸玻璃的手段,窃得樊某停放在该处的苏M×××××汽车内拎包1只,内有平板电脑1台。2.2015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在兴化市拥绿园路大浪淘沙浴室路边,采用砸玻璃的手段,窃得朱某停放在该处的苏M×××××汽车内LV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3.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杜某在兴化市新华小区南区内,采用砸玻璃的手段,窃得李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汽车内背包、拎包各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LV拎包1只及巴利牌挎包1只,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朱某、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情��说明、扣押与发还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被窃挎包物证照片;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鉴(2015)16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明有: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265号刑事判决书、阜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宜兴监狱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八千二百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其中七千元发还被害人朱某、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中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