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夏艳红与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夏艳红,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法定代表人段振和,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夏艳红申请执行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