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炳先申请执行李家根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先,向群兰,李家根,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72号申请人杨炳先。申请人向群兰。被申请人李家根。被申请人王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炳先、向群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家根、王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家根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王兰、李家根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