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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树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03-1号申请人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树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树红之妻赖义蓉名下所拥有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川AAJ3**)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朝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