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希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希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市花园第***幢*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刘德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庆龙,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王希望。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希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自